开庭审理后检察院撤回起诉 明达刑辩2018开门“狠”红

作者:  浏览量:2988  发布时间: 2018-01-04 18:04:27  受贿罪,不起诉决定,渤海明达,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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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4日,渤海明达所接到抚宁区人民检察院邮寄来的开年第一单《刑事不起诉决定书》。这也就意味着,徐静律师和于萍律师代理的张某某和刘某受贿案,历经移送管辖、两次开庭审理,耗时两年多时间,最终检察院撤回了起诉,案件就此终结。

本案原系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移送抚宁区人民检察院管辖。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中载:本案嫌疑人张某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张某某为某县水务局局长。2012年张某某其向苑某某透露各县区要成立一家河道清理公司,负责对本辖区河道进行清理。于是同年7月,刘某与苑某某合作投资成立了一河道清理保洁有限公司,苑某某为刘某垫付入股资金30万元。同年10月,刘某撤股,并将苑某某为其垫付的30万元归还给苑。撤股后,张某某和刘某从该公司分红13万元,其中张某某8万,刘某5万。

此案扑朔迷离,中间颇多曲折。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张某某除了前两次讯问笔录不认罪外,其余的笔录都是认罪的。而刘某却是一直不予认罪。待到开庭审理时,张某某当庭翻供,全盘否认以前供述。证人苑某某当庭作证,以前侦查机关认为其公司给刘某的分红,是给付刘某的工资;而其为刘某的入股垫资款也是在刘某退股之前还给了他。刘某也当庭提供了入股的相关证据。

本案之所以开完庭后检察院又做出不起诉决定,是与两名辩护人的细致认真工作、严谨专业辩护分不开的。仅是准备开庭,两名辩护人就在庭审前申请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侦查人员和证人出庭接受质询等大量工作。随着案件审理的进一步深入,抚宁区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均觉得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涉案两人以干股形式分得红利。故在两次庭审之后,抚宁区人民检察院最终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明达刑辩迎来了2018年开门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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