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明达所张海鸿律师为您实案解答

作者: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 侯晓川  浏览量:2925  发布时间: 2020-08-05 17:00:10  

【案情简述】

 2017年12月8日19时许,在北戴河新区某饭店厨房内,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和被害人郭某某因配菜工作问题发生口角,被告人李某某拿厨房内的菜刀向郭某某的左颈部砍去,致使被害人郭某某受伤。经医院治疗,郭某某失血性休克,病情危重,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用菜刀砍向被害人,事实清楚,证据切实充分,属于明知可能出现死亡危害结果,而放任其发生的间接故意杀人行为。据此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李某某提出上诉,其亲属在第一时间找到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委托从业三十五年具有丰富刑事辩护经验的张海鸿律师帮助被告维护权益。

【办案经过 】

1、找准脉络,深入还原案件事实

张海鸿律师受托后,认真梳理案件脉络,多次会见上诉人李某某,仔细了解详细情况,结合卷宗材料对比分类深入分析。最终发现: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上诉人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上诉人不具备故意杀人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要件,没有杀人的故意与动机。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仅因配菜问题发生口角,事先并未准备作案工具,其到案后亦始终供述2人打架是因为工作上配菜的问题,并未有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且上诉人李某某持刀伤人后,没有继续实施加害被害人的行为,其在警察到达现场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能够证实李某某主观上并未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亦未出现死亡的结果。 上诉人只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不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定罪范畴。

 最终以此为突破口,与法官及时有效沟通,成功引起法官重视,使其向办案的侦查机关询问核实侦查情况,还原了案件真相。

2、不懈努力,积极寻求被害人谅解。

上诉人认罪悔罪、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有助于抚慰被害人遭受的精神创伤,有效减轻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降低其人身危险性;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接受委托后,张海鸿律师积极推动被告人进一步认罪悔罪,主动赔礼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提供生活帮助,使被害人及其家属获得一定的物质补偿和精神安慰,尽快恢复生活常态。同时,张海鸿律师多次鼓励被告人家属去寻求被害人谅解。经过多方努力,最终被害人郭某某出具了谅解书,并建议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李某某从轻处罚。

       【辩护概要】

张海鸿律师深入分析案情后,提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并按故意伤害罪对上诉人定罪量刑。理由概要如下:

1、本案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

2、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对上诉人的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3、上诉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上诉人构成自首,且系初犯,偶犯,也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综上,从案发前上诉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到案件发生的起因及被害人自身的过错、案件最终没有死亡后果及上诉人案发以后的表现等这些客观存在的事实来看,上诉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未遂)。故上诉人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充分听取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后,认为理据充分,并予以支持。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李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故意杀人罪(未遂)有期徒刑十二年的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为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四年。

【法条解读】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对于希望结果发生的是直接故意犯罪,放任结果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犯罪。本案中,应当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构成直接故意(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法院判决书认定的间接故意(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而就未遂犯而言,一般是积极追求犯罪结果,但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其犯罪故意均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不存在未遂状态。本案中,原审法院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律师简介】  

 张海鸿律师,1963年出生,1985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院,取得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分别在秦皇岛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河北时代律师事务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现执业于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张海鸿律师执业三十五年以来,办理刑事、经济、民事案件近两千件,其承办的一些案件在全市乃至全省都有较大影响。张海鸿律师执业以来,前后担任近五十余家大中型企业及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是我市唯一获得司法部、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律师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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